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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哪些专利纠纷?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1-18 23:03:14

    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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